学会章程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CSSW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推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水土保持科技创新智库;
       (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单位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水土保持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水土保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开展水土保持相关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二)举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和在读学生。

3. 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4.本会可以委托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学会发展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与水土保持工作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人选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学会按分配名额推荐,理事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规模3-9人,监事年龄不得超过70岁。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工作事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须成立党的工作或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水土保持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他用,对重大活动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